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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大学”现已公布。 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

    2017 年 2 月 4 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研究生)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如学校)。

    第三条 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必须坚持立德树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要坚持依法治国、科学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做到管教结合。 结合并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深刻领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理念、新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共产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要树立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奋、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要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积极锻炼身体,改善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服务。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要求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组织和加入学校内部的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涉及学校和学生权益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对学校或者教职员工的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或者提起诉讼侵犯会员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应的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场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逾期请假的学生,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注册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 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有全国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同时,不具有学生身份。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新生应在预留入学资格到期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延误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试。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拟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别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试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为复试不及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学生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检时发现学生身体、精神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并经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确诊需要居家休养的,予以录取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资格。

    审核程序和方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无法按期报到的,须办理延期报到手续。 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制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及成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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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册,纳入学籍。文件。

    评估分为考试和考试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价办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重修,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考核鉴定,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价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考核应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出勤情况、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每学年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辅修专业或者跨校选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在线公开课程。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和学术要求相关的经历和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并可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发布学生的学业成绩,并对补考、重考成绩进行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课程考核结果将被记为无效,并根据违规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果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且学习成绩良好,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课程的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休学的,应当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和所修学分。 学生重考,符合录取条件,重新入学的,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如因故不能按时出席,应提前请假并经批准。 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习、治学、行为等诚信信息,建立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学术诚信的,可以给予限制其获得学位、职称、荣誉等能力的处罚。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感兴趣并具备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特招录取的学生,如果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协议,不得转专业。

    学校要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校学生转入其他相关专业。

    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休学创业或退休后返校的学生。 如果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学校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如果您因生病或有特殊困难或特殊需要而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或者无法适应学校的学习要求,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毕业前入学不满一学期或者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籍贯当年录取分数线的;

    (三)由低文化程度向高文化程度转变;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聘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录取控制标准高于研究生现所在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

    (六)无正当理由转让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变化以外的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自行申请转学,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学学校同意,转学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 如果认为学校符合学校的培养要求,学校具备培养能力,经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会议决定后,可以转学。 研究生转学还须经拟转专业导师批准。

    跨省转学的,由转学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学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 户籍需要迁移的,由迁移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迁移地学校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转学情况应当及时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学学校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学校转学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转学行为。

    第四阶段: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期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有必要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停学的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高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招收新生、在校生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休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生身份。

    学生在保留学生身份的同时,将与实际的部队、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被休学的,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生身份,但不能享受学生在校学习的福利。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期限届满前,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试合格后方可返校。

    第五期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核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或者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并未履行暂停注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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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学校规定学生不能完成学业应当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退学研究生按照现行毕业学位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应报当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若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用人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原籍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户籍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毕业所需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允许学生完成课程,并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后是否可以重考、重修课程、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考试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的时间按颁发日期填写。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毕业证书或者现实的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历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校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入学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日等须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学校需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原籍地有关部门协助核实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实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系统,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法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本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应当吊销依法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以作弊、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吊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登记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告其作废。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经申请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证明。 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和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证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和学校管理制度,创建和维护文明、清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从事饮酒、打架、赌博、吸毒、传播、复制、销售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法活动;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从事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加对大学生有害的活动。 形象、违背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行为。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园内组建和加入学生团体。 学生组建团体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注册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运作,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和人员举办讲座等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倡导和支持学生、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化、娱乐、体育等有利于身心健康和成长的活动。

    学生的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取得批准。 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侵入他人的电脑、手机。 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5章 奖惩

    第49条学校,省份(自治区,市政当局)和相关国家部门应确保道德,智力,身体和审美方面或意识形态和道德特征,学术表现,科学和技术创造,体育竞争,文学和艺术性,文学和艺术性,文学和艺术性,文学和艺术性,文学和艺术性,活动和志愿服务。 在社会实践和其他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将受到赞扬和回报。

    第50条给予学生的荣誉和奖励可以采用授予“三个好学​​生”或其他荣誉冠军头衔,授予奖学金等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应制定公开,公正和公正的程序和法规,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并确定研究生的建议免于豁免考试,国家奖学金,国外公共学习的候选人等,并建立和改进相应的选择,选择相应的选择,宣传和其他系统。 。

    第51条针对违反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和学校学科的学生,学校应提供批评和教育,并取决于案件的严重性,对以下纪律处分进行制裁:

    (1)警告;

    (2)严重警告;

    (3)缺点;

    (4)留在校园以进行缓刑;

    (5)被驱逐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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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条如果学生陷入以下任何情况,学校可能会将他驱逐出学:

    (1)违反宪法,反对四个基本原则,破坏稳定和团结,并破坏社会秩序;

    (2)违反国家法律并构成刑事犯罪;

    (3)受到公共安全管理的惩罚,情况本质上是严重和严重的;

    (4)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表他们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交流设备或其他设备作弊,出售考试问题或向他人出售给他人的问题,以及其他严重的作弊或破坏考试命令;

    (5)如果情况是严重的,窃,篡改,篡改,伪造和其他学术不当行为,并发表了研究结果,或者代笔或买卖文件;

    (6)违反这些法规和学校法规,严重影响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命令,生命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7)侵犯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造成严重的后果;

    (8)那些反复违反学校法规并接受纪律制裁但教育后不会改变的人。

    第53条:当学校惩罚学生时,它将发出纪律决策信。 纪律决策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惩罚的事实和证据;

    (3)惩罚的类型,基础和时间限制;

    (4)上诉渠道和截止日期;

    (5)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54条:当学校对学生实施制裁时,它将遵守教育和惩罚的结合,并应与学生的非法和纪律行为的性质以及过失的严重性相称。 学校对学生的惩罚应基于足够的证据,明确的基础,准确的表征,适当的程序和适当的惩罚。

    第55条在对学生做出制裁或其他不利决策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的决定,理由和基础,告知学生他们的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并聆听学生的陈述和辩护。

    处理,纪律决定和纪律通知应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如果学生拒绝签名,则可以通过保留方式进行交付; 如果学生离开学校,可以通过邮件交付; 如果很难与他联系,他可以使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

    第56条如果决定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生身份,辍学,驱逐学生身份或涉及学生主要利益的其他处理或纪律决定,则应提交校长的办公室会议或校长授权进行讨论和决定的特别会议,应提前举行。 合法性审查。

    第57条除了受到驱逐出学的惩罚外,对学生施加的惩罚通常应设置为6至12个月,并将根据学校规定的程序解除。 举止惩罚后,学生将获得赞扬,奖励和其他权利和利益,并且将不再受到原始惩罚的影响。

    第58条:学校应真正,完全包括学生奖励,处理,惩罚和删除对学校文件和个人档案的惩罚的材料。

    被开除的学生将由学校颁发学习证书。 当学生在学校指定的时间限制内离开学校时,他们的档案将由学校返回其家中,他们的家庭注册应将其归还给他们原始的家庭注册地点或家庭注册地点国家相关规定。

    第6章学生投诉

    第59条学校应建立一个学生上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接受对处理或纪律决定不满意的学生提出的上诉。

    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应由相关的学校领导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等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并可能邀请法律,教育等外部专家参加。

    学校应为学生投诉制定特定的方法,改善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以确保它可以客观,公平地履行其职责。

    第60条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纪律决定有异议,则他或她可以在收到学校的处理或纪律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学校的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

    第61条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将在收到书面投诉之日起15天内审查学生的投诉,并得出审查结论,并在申诉人中告知投诉人。 如果情况很复杂,并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得出结论,则可以在学校领导的批准下将其延长15天。 如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则可能建议学校中止实施相关决定。

    经过审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处理或制裁的事实,基础和程序是不合适的。 它可能会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取消或更改,要求相关的职能部门研究它,并将其重新提交到校长的办公室会议或特别会议以进行决策。 。

    第62条如果学生对审查决定有异议,则他或她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上诉,该部门从收到学校的审查决定之日起15天内就位于该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处理申诉人的问题,并在收到学生书面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63条:处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纪律决定的不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倾听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能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的结论,将区分不同的情况,并将采取以下治疗方法:

    (1)如果事实是明确的,则是明确的,表征是准确的,程序是正确的,并且惩罚是适当的,应维持;

    (2)如果确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出了其权力或违反上级法律规定的决定,则应命令学校撤销该决定;

    (3)如果事实是明确的,但是情况是错误的,则表征不准确,或者申请的依据是错误的,则将命令学校更改或做出新决定;

    (4)如果确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这些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被违反,则该学校将被命令做出新的决定。

    第64条从处理,纪律或审查决定的日期起,未能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学生将被视为放弃了上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再接受上诉。

    如果处理,纪律或审查决定没有告知学生上诉期,则应从学生知道或应该知道处理或学科决定的日期开始上诉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65条如果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员工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或者,如果学校与法律,法规和这些法规的冲突规定的规则和法规,他们可能会向学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在监督或处理上诉和投诉的过程中,教育当局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这些法规,或者未能根据这些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学校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管理系统和相关的管理系统和法规自己。 任何侵犯学生的权利和利益的人都应命令进行更正;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法律和学科的行为,应及时调查或转移给相关部门,并应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

    第7章补充规定

    第66条学校对接受高等教育的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学生以及海外学生应受这些法规的管辖。

    第67条学校应根据这些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条例或纪律在制裁法规,并将其报告给有效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备记录(学校隶属于中央各部委和佣金,也应向当地提交副本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立即向学生宣布。 。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这些法规指导,检查和监督其地区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68条这些法规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原始的“关于普通大学和大学学生管理的法规”(教育部第21号命令)同时被废除。 如果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这些规定不一致,则这些规定将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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